在总结电子招标投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统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系统建设运营的技术标准,通过建立全国三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体系,使电子招标投标成为节约资源,提高交易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分割封闭,转变行政监督方式,加强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重要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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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标投标罪立案标准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串标投标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原因是: 1、现有法律存在弹性空间。《招标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给业主或代理机构留有弹性空间,目前招投标竞争对手得分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2、提供虚假信息问题突出。由于招标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不便于监督,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 3、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发挥既定作用。一是为增加评标专家库库容,凡符合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二是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实属困难。 4、成本控制的财务处理具有一定弹性。建筑产品的承包合同清单项目众多,工程实施及结算具有一定的伸缩度,工程成本控制的财务处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存在着“黑色利润”空间,这个空间提供了工程项目招投标“暗箱”操作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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