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哪些实质性特征?,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法律特征是:预售合同的适用对象是期房;预售合同要求开发企业已投入的工程建设资金达到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经确定施工具体计划和竣工时间;预售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预售合同是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
预约合同应具备下列特征:第一、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的特征,对于预约尤其明显和重要。第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第三、预约之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第四、预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第五、有效的预约应当是有约束力的法锁。第六、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有确定性。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