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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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一般是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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