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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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流程如下: 1、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2、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 3、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规定的,核发宅基地使用证。
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宅基证办理流程如下: 1、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后报村委会; 3、由村委会将申请表以及申请材料上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4、调查属实,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5、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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