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职员工怀孕领取产假工资和建档没有关系,劳动者通常在产假期间才能依法享有产假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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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女性职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会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此时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向其支付工资,但用人单位需要携带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所领取的生育津贴为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孕妇休产假工资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 1、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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