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我们可以理解为“外国仲裁机构”。一般而言,外国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外国法设立的机构,是设立该机构国家的“国民”,其民商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据该国民所属国的法律获得。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应当理解为在中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此项仲裁机构不仅包括根据当地法律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也应包括为了解决某一特定争议而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庭).“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是指临时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而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则指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由仲裁庭在中国境外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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