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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机构的定义及其所涵盖的范围有哪些?

2020-08-15 0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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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15 回复

专业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所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我们可以理解为“外国仲裁机构”。一般而言,外国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外国法设立的机构,是设立该机构国家的“国民”,其民商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据该国民所属国的法律获得。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应当理解为在中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此项仲裁机构不仅包括根据当地法律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也应包括为了解决某一特定争议而设立的临时仲裁机构(庭).“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是指临时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而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则指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由仲裁庭在中国境外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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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和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上机构作为纠纷的管辖机构,需要注意的是,仲裁的管辖范围仅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的争议不可以由仲裁机构管辖。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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