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证的类型 1.房产继承,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说,对于子女或家属要办理继承房产的话,必须要有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和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证明。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时,申请公证双方需要向公证处提交相关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售方 1、企业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及买卖房屋合同文本。购买方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法人资格证书。此外,公证处需要对所出售房屋的具体情况作详细了解。比如合同中买卖房屋的产权状况、坐落位置、数量、质量及附属设施情况和使用面积;房屋买卖价款数额、付款日期、付款方式;被买卖房屋交付使用时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有关手续的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及签约时间等,包括所要购买的房屋是否有银行抵押负担,都是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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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形如下: 1、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2、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3、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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