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适用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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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具体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他。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 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但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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