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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害人与非致害人过错之间是否是有意思联络

2020-09-27 18: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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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回复

专业分析:

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须具备意思联络,否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德国学者拉伦茨,日本学者冈松参太郎等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不以意思联络为必需,行为之间或有意思联络,或无意思联络。我国学者张瑞明先生持这种观点。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 有的学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因为意思联络,即行为人主观上的关联,使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联结成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性。受害人所受损害,理当认为是行为的人全体所致。或许有时直接致害人并不明确,但决不能认为此时致害人不明。就上述三种观点而言,第一种观点使得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狭义)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二者的区别毫无实际意义;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可以有意思联络,也可以无意思联络,显然不适当地扩大了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范围,从而有排挤共同侵权行为(狭义)适用范围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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