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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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赔偿金标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高为12个月工资。月工资为:本人最近的一个月工资的月工资的平均数。
如果用人单位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或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强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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