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但有关调查显示,80%的企业存在加班现象;而许多农民工更是一天工作十二至十三个小时,甚至还有十三至十六小时。中国社科院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已超过日本和韩国。而且绝大多数职工拿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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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费: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但是,对于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和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代替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2、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费标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 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8小时(或40小时),但如果计算周期内劳动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则超过的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自然也不存在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问题。 3、不定时工作制下的加班费标准。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不支付加班费。
有的。 法律规定,未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要求休息日上班的应当视为加班,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如存在加班情况仍应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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