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带齐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重新办理常用户口,同时注销另一个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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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转业军人办理落户手续,凭如下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1、市(县)级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2、接收单位或接收村(居)委会的证明或拟落户地的户口本或《房屋所有权证》。 3、有随迁家属、子女的并存《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当事人退伍后,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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