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践中,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支付给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没有经济损失的迟到、早退等,公司可以以扣工资的方式处分,至于扣款金额,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单位内合法的规章制度确定(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后告知,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扣除经济处分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经济处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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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被侵犯人格权的。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2、被侵犯身份权的。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被侵害财产权的。 4、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害死者隐私以及侵害死者尸体的。 5、被侵害婚姻关系的。
下列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被侵犯人格权的。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2、被侵犯身份权的。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被侵害财产权的。 4、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害死者隐私以及侵害死者尸体的。 5、被侵害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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