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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如下: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预期违约); 3、一方延迟履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一方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
用人者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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