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法律依据。所以你可以提出辞职。只是如果你仅仅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打算辞职,应当需要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在这种情况下,你是无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你经济补偿的。但如果单位存在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几种情形,且你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不仅不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而且还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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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情形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由于单位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因工伤不能继续工作的。 4.订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5.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劳动合同法到期单位提出不续签或者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不续签的。 7.单位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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