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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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辞退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需向员工支付1个月工资; 满6个月不满1年的,则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0.5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赔偿。月工资的标准为,被辞退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的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是依法辞退的,是不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用人单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是违法辞退的,则应该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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