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可以说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时期,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这份工作,而员工也可以在此期间看看自己是否愿意从事这份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不合格”为由,将员工辞退。:“试用期不合格”不能成为辞退正式员工的借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必须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法定期限的考察期。然而,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期满后企业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并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试用期。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前三个月,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本身就不可能存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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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要辞退试用期员工,应列举材料证明试用期内试用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向员工说明理由,并且单位不需要支付员工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或者单位可采取无过错性辞退的方式来与员工解约。
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方法: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若未说明合理理由而辞退的,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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