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开除、解雇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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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措施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用人单位辞退无过失的劳动者的,除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外,还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龄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按实际情况处理。具体是: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是员工在正常情况下,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者就不能索要任何经济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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