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辞退须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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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辞退员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非法辞退的按双倍计算;劳动者在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况下被辞退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
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因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辞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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