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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什么?什么是行政复议?

2020-09-14 15: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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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4 回复

专业分析:

这种情形下的第三人根据行政复议的结果,可以再分为行政复议后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和行政复议后不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根据其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地位而言,可以分为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和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根据其在复议过程中的地位,可以分为处于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和处于被申请人地位的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处于被申请人地位,不管其在行政复议后是否承担实体义务,这种第三人都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规范依据,即参照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这主要是从复议制度的性质来看的。对于复议制度的性质,主要存在它是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的争论。暂且不管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制度,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与行政诉讼制度比较起来,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于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变更被申请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虽说行政诉讼后法院也有变更权,但是范围只限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基于行政复议区别于行政诉讼的这个特别之处,不管行政复议是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处于支配地位的第三人都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论其是依申请主动参加的还是经复议机关通知而参加的行政复议第三人。 但是,对于一般处于申请人地位的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来讲,举证责任的承担最终取决于复议后是否承担实体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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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2、其他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等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参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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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 在实际案件中,第三人的情形主要有: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其他与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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