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二)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档次的;(三)旅行社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决定,应当由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所在地处理旅游者投诉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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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提前退团旅游费用应退还。《旅游法》规定,强调旅游者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1)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扣除; (2)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扣除; (3)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
要是旅行社不跟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是不合法的。《旅行社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是违法行为,而且旅行社不跟旅客前旅游合同的,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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