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福建省占用惩用林地补偿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分别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四条 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经济林地按《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分别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四条 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经济林地按《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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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林木补偿费。 2、森木植被恢复费。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3、林地补偿费。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4、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工程占用农村土地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耕地的,按该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计算; 2、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 3、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 4、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耕地补偿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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