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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扣留社保证,是否违反我们的劳动合同?

2022-04-26 16: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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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6 回复

专业分析:

扣留社保证不对,但您的朋友也属于违约行为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辞即走,或提出辞职后即不再正常上班等做法,就违反了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劳动者的相应责任。 你朋友想辞职,但因为新单位着急要人,通知单位的时间不够法定的一个月,其实完全可以采取向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既然现在单位不想放人,则你就需要认真对待了,不能强行离职到新单位报到工作。否则,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向你和新单位发难。岂不被动?! 建议认真跟单位好好谈谈,争取顺利走人,否则,只能耐着性子静候30天的结束。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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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兼职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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