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⑴女员工: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⑵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⑶一次多胎:每多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⑷晚育者:年满23周岁第一次生育者,增加产假60天。流产假:⑴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 15天⑵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 42天 产假期间的工资给付,按劳基法第五十条二项规定,如受雇者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但这项规定系指劳基法规定的八星期及四星期产假,而两性工作平等法新增的一星期及五日产假,并无相关法令规定应予给薪,所以雇主并无给付劳工一星期及五日产假期间薪资的法定义务。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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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弱势群体有着倾斜照顾的待遇,其中对于女性职工的特殊照顾考虑了女性的特殊事项诸如经期、孕产期等,尤其是对女性的三期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根据法律规定女性职工在产期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新规定: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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