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认为,若不是你不想签,可以再要求23个月的工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随时可以主张,不存在时效问题。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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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只在约定期限内对当事人有效,一旦合同到期,就对双方失去约束力。 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后,就存在一个新的用工事实,在时间上有连续性,在有用工事实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 劳动者有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能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
补签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支付补签之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意补签了劳动合同,且补签的劳动合同覆盖了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则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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