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涉及工资的情况很多,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第四款规定,不定时工时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办理审批手续。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办理审批手续。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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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报酬产生争议的,最迟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的处理: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并作出裁决后,对该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对该裁判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于二审人民法院,经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劳动争议纠纷才能最终得到解决。 (一)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只有在当事人服从裁决而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在能显示其存在的必要性,只要一进入司法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就没有任何价值。而根据目前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比例大大超过了服从裁决的比例,这就造成了国家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处理和审理时间加在一起,比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还要长,以至于当事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其自身诉讼成本的加大。 (三)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出现了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诸多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问题。立法的不明确造成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权的不明确,无形中损害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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