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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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工资计算有下列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大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劳动者工作是工资的200%;假日工作支付工资的300%。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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