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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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职工劳动时间的工资计算有下列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大于工资的150%;休息日劳动者工作是工资的200%;假日工作支付工资的300%。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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