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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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干部、士官,每年按照本人全额标准计发1次探亲路费。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干部、士官,每年按照本人全额标准的2倍计发其次探亲路费。 同时符合探望父母、配偶条件的干部、士官,本人探亲路费按照上述标准同时计发。 配偶符合探望干部、士官条件的,按照配偶全额标准的2倍计发1次来队探亲路费,不再向配偶所在单位申请报销; 每名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因伤残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下同),按照配偶全额标准的2倍计发1次来队探亲路费。 干部、士官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不计发配偶来队探亲路费,未成年子女探望干部、士官探亲路费按照上述规定由女方单位发放,探亲起、终点按照双方部队驻地确定。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副食补贴、粮(煤)补贴、取暖补贴均照发。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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