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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理公司要解散相关事由: 1、依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有效的解散决议; 2、在解散后的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4、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5、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公司是因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清算程序,即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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