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公司解散,大家可能比较陌生。我国《公司法》的改革,实现了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的实缴制到认缴制的变化。公司实缴制,指公司的设立人在注册公司时必须要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金额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认缴制的制度下,公司的设立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可以不用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而是采取认缴的方式可以分期限或延期缴纳。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的设立人或发起人延期缴纳出资的权利,由此导致很多公司在设立后因注册资金难以到位等多种问题,由此产生的公司解散也日益增多。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二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三是股东请求解散。无论哪种解散,在解散时均由清算组对债权债务问题进行清算,并对债权进行回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