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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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卖合同对违约赔偿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若协商不成,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除,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购房人已经履行了预约合同约定的前期交款等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与开发商就本约合同内容进行了诚信谈判,而双方确实无法就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则购房人可与开发商解除预约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房人仅仅是基于自身原因,未与开发商签订本约合同的,则开发商有权要求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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