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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运人没有收到或者没有收足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条件下承运人是否享有留置权?

2020-03-18 1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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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多层次船代和货代参预的情况下,托运人、货代、船代和承运人均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签订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在同一船舶的同一个航次所承运的同一批货物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不是所承运货物的货主。其间,货主又与第三人签订购销合同将货物出卖给了第三人,作为卖方的第三人已付清了货到目的港的全部费用。在承运人没有收到或者没有收足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条件下,承运人是否对合法占有并承运的该批货物享有留置权,是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对该批货物不享有留置权。理由是:1该批货物的货主不是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的义务人,且货主已付清了货到目的港的全部费用,货主对该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2承运人如果要行使留置权,则应留置负有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义务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货物,实际上只能留置与承运人有运输合同关系的船代或货代的货物;3如果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则侵犯了不负有给付义务的货主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因此,承运人对其依据运输合同所合法占有并承运的该批货物不享有留置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对该批货物享有留置权。理由是:1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承运人对合法占有并承运的货物的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不能约定消灭的一种法定权利;2承运人留置权的成立具备了法定条件,即义务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的担保;3承运人仍然合法地占有着所承运的该批货物;4承运人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留置该批货物的条款;5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所以承运人对该批货物依法享有留置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实产生上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有关留置权成立的要件及其消灭的法定理由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理解不一造成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是可以留置合同对方的财产,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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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确认收货,退货运费买家承担。由买家发起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的邮费承担原则,交易中的运费争议,根据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处理。商品质量的问题由卖家承担。非商品质量问题而由买家发起的退换货行为,运费承担分为以下情况: 1、商家包邮产品,买家只需要承担退货运费; 2、非商家包邮产品,所有邮费均由买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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