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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颜色商标注册制度是怎样的?专利商标局在审查时要考虑什么?

2020-09-19 18: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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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9 回复

专业分析: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颜色和颜色组合,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可以作为商标保护。”规定表明了颜色及颜色组合可以作为标识,适用标识能力的一般判断标准。当颜色缺乏标识能力时,不能通过商标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取得交易:颜色或颜色组合具有标识能力时,进而审查其是否具有具体识别力。如具备具体识别力,则该颜色或颜色组合具有作为标识的注册能力。颜色或颜色组合申请商品或服务的注册商标时,如缺乏具体识别力且构成绝对保护障碍,则可能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取得交易身价,准予注册。此规定也适用于说明性标识的绝对保护障碍以及一般通用或交易惯用的标识。 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图案,或文字说明,或官方编号,只要有一种即可。专利商标局在审查的时候,主要考虑两点:1、是否与商品紧密联系;2、是否通用。到目前为止尚无单纯的一种或两种颜色的商标获准注册。这表明专利商标局对一两种颜色的商标控制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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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拥有我国国籍。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二)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商标。 (三)办理途径1.申请人自行提交网上申请2.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2)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3)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4)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或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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