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颜色组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颜色组合商标,《商标审查标准》解释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但大多学者认为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笔者赞同大多学者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定义.所以笔者认为7-Eleven便利店的黄绿红门店装潢是一件颜色组合商标,它是由黄色、绿色和红色三种颜色,按顺序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并能将7-Eleven便利店与其他便利店区分开.如果单纯只是三条线的组合,就不具有商标的特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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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颜色组合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侵权的具体情况来定。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可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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