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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颜色商标注册制度是怎样的?兰哈姆法对商标注册范围有什么改变?

2020-09-19 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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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9 回复

专业分析:

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由于法律使用了“象征”和“设计”,上述定义就具有了非常广泛的含义。“象征”和“设计”可以包括数字、颜色、气味、声音、产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等等。此前,美国的普通法一般不承认单纯颜色的商标。“兰哈姆法”通过之后,虽然拓宽了商标的注册范围,但是国会将承认颜色商标与否的裁量权留给法官,法院则选择了普通法不承认颜色商标的传统。直到1985年,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粉红颜色可以成为注册商标。法院认为粉红色不但表明了商品的来源,也建立了所谓的“第二层含义”。法官指出,当事人花费了大量金钱,长时间做广告强调其独一无二的粉红色纤维玻璃隔离材料,终于建立了所谓的“第二层含义”。因此在“兰哈姆法”通过之后,许多先前不受保护的标识,包括容器、商品形状、包装、声音等等,都成为受保护的商标。上诉法院声称任何符合商标要件的标识皆应受到保护。 根据美国的司法体制,某一巡回上诉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对其他巡回上诉法院只有参考的价值,而没有约束力。所以,此案后,一些巡回上诉法院并没有遵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推理,甚至仍然坚持“颜色本身不能作为商标而被占有”的原则。1995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件明确了颜色本身可以成为受保护商标,但前提是先要建立“第二层含义”。该案原告长期以来制造出售一种特殊金绿色的纸板给干洗店使用。原告的竞争对手之一的被告也开始制造出售同一金绿色的纸板给干洗店使用。原告在专利商标局注册金绿色产品的商标后,便控告被告侵害其商标。联邦地方法院判原告胜诉。被告提出上诉后,联邦上诉法院却推翻了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裁决“兰哈姆法”并不保护颜色商标。直到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表示,“兰哈姆法”保护纯粹颜色的商标,因为“兰哈姆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具有最广泛的意义,其中的“象征”或“设计”可以包括一切能够传达意思的东西,颜色应当属于可以作为商标的东西,只要具备商标保护的基本要件,就可以受保护。但是并非每种颜色都可成为受保护的商标。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指出,没有足够的理由给予颜色不同待遇。而就原告所使用的金绿色而言,法院认为符合保护的要件,即非功能性、具有“第二层含义”以及表明了商品的来源。原告所使用的金绿色之所以属于非功能性,是因为金绿色除了表明商品的来源,并无其他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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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美国商标注册的产品/服务项目是基于尼斯分类进行选择。尼斯分类 (NCL)是一种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由《尼斯协定》(1957年)建立。共分为45个类别,1-34是产品类,35-45类是服务类。在尼斯分类的基础上,美国商标局还有自己的产品/服务分类。一些常用的产品/服务项目,但是在尼斯分类里面找不到的项目,那么可以在美国的项目分类表里面是有可能找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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