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颜色组合商标的使用一般应与商品相结合,其使用中的具体形态可随商品本身的形状不同而改变,这是颜色组合商标与其他商标最大的区别,在实际中也比较抽象,由于其商标本身的特殊性和
商标注册证对商标标志标注的实际情况,不能以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商标图样,机械的认定
商标注册人只能以商标注册证上标注的形式使用其商标。
那么,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呢?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种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