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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含了“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两种情形,即“无故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应加付赔偿,同时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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