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关于选民资格) (一)起诉 根据《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本人,也可以是有关组织或其他公民。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不仅方便公民起诉,而且便于受诉人民法院与选举委员会取得联系,及时向选举委员会和有关公民进行调查,查明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 (三)审理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实行独任制和陪审制。这是因为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必须严肃、慎重对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审判就会失去意义。开庭审理,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意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和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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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别程序救济的途径是: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在我国的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开庭传票;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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