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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预选时,可集中投票,也可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差异选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候选人数的差异选举方式进行选举;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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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选举时,应当有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有若干名熟悉投票程序的工作人员,向选民说明投票应注意的事项,办理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维持投票秩序。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票人。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
1、当选无效,整体无效的重新选举,具体个人无效的,其他人继续有效;2、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三百零二条如果选举整体无效,则所有当选者的当选均无效。选举整体无效的,应当重新选举。第三百零三条不符合当选资格条件,得票数没有达到法定的当选标准,或者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选票、伪造选票、与选举工作人员串通私塞选票、虚报票数等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并不得再在本届选举中竞选、候选和被选。选民有权就选举结果向县级政府提出书面申诉。县级政府应当就收到申诉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县级政府作出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要求成立调查委员会。第三百零七条在选举过程中,以舞弊、暴力、威胁、欺骗、贿选、收买、侮辱、诽谤、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干扰或阻挠选举、故意损坏选举设施、扰乱选举公共秩序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竞选权和被选举权)。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由选举委员会授权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应当由选举委员会派人或者委托选区选举工作小组领导人主持。选举时应当公布选民人数、代表候选人名单、应选代表名额和投票注意事项,并根据需要设立秘密写票处。流动票箱应当设二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并另设一名监票人员。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也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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