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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居民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
1、当选无效,整体无效的重新选举,具体个人无效的,其他人继续有效;2、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三百零二条如果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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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你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次选举得票没过半数,补选只要求总票数的三分之一。另选他人中的“他人”是否指候选人中的一员,还是候选人之外的适格主体? 以《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例 第三十五条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已达三人以上但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补选产生的委员(包括副主任、主任)应当从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选择,另选以得票多少排序进行补选,达标准者当选。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是赋予村民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提出其他候选人,也不违反该法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人大选举程序如下: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三十六条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第三十九条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四十一条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四十二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第四十四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第四十五条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三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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