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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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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村民选举法应当通过召开村民集团会议,得到会员的一半以上的同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集团会议,本村民集团十八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本村民集团三分之二以上家庭的代表参加,必须得到会员的一半以上的同意。村民组长由村民组会议选举。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任。属于村民集团的集团所有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和公益事项的处理,村民集团会议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决定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本村民集团的村民公布。第35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以下事项:1、本村财务收支情况2、本村债权债务情况3、政府支付和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和本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资源承包.保证.转让情况、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职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村、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公布,其中离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公布。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主持,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应当具备《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条件。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参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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