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餐厅在你试用两个月后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单位将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都拿走没有让你留存一份,这种做法是错误的。第三,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你所在岗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及用餐时间是否必须计入工作时间,所以,当餐厅与你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每天午饭、午休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不支付报酬,而你又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说明你同意这种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规定,你应当遵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所以你要求餐厅支付延时工作加班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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