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人员与机构或业务是紧密相连的。 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都必须设置的机构所需人员,在原相关机构的人员中进行合理的分配;对股份公司新设置的机构所需人员,尽量在控股股东或发起人股东的职工中选择调配;依据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严禁双重任职;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中兼职;股份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应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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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系列的合同、协议等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的问题,凡是该类问题形成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以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存在下列问题: 1.相关的法规体系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股份合作制法规。随着改革进程的加深,现有法规难以适应逐步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普遍认为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发展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引导。 2.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滞后。 3.政策不配套。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相比,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资金、人才、市场开拓等方面缺乏足够的竞争实力和能力,其发展需要政策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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