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人员与机构或业务是紧密相连的。 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都必须设置的机构所需人员,在原相关机构的人员中进行合理的分配;对股份公司新设置的机构所需人员,尽量在控股股东或发起人股东的职工中选择调配;依据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的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严禁双重任职;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中兼职;股份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应相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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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我国企业改制重组分为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两种方式: 1、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 2、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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