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安置费按改制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前上月末实有在册职工人数计提。提取的安置费计发办法如下:
原属固定职工的个人安置费=〔
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前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999年度为9634元)×300%×本单位固定职工人数/本单位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总和〕×个人连续工龄。个人连续工龄尾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个人安置费=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个人本单位工作年限。个人本单位工作年限尾数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改制企业人员安置费用的回答,可以参考以上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