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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基本理论具体讲解了什么?与我们有何关联?

2020-05-24 17: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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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5-24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解散(DissolutionofaCompony)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外,公司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由导致的解散,是公司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当公司因某种原因解散时,公司即停止积极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进入了最终目标为公司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因公司解散时不存在继承既有法律关系的制度,公司解散并不立即导致公司人格的消灭,而是首先需要进入清算程序了结公司既有的法律关系。清算中的公司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视为依然存续。公司直到清算程序终了时其法人资格消灭。通过破产程序公司解散时,其公司人格在破产程序终了时终止.故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和前置性程序。正如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所言“公司解散者乃消灭其公司人格之一种程序也。公司一经解散,则公司所取得之公司人格即趋向消灭之途。惟不立即消灭,必须清算完了后,始全归消灭”.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是公司解散中的一个特殊情况。因公司合并、分立后,其原有全部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公司或分立后公司概括性地承受,不需再通过清算程序的进行来了结公司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以达到保护原债权人权益和国家税收等目的,故公司因此解散的,不需进行清算,只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即可终止其公司人格。此为公司解散中之一特例,本文如无特别说明,所称公司解散一般不包括该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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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公司解散效力的分类有: 1.公司即将消灭,依法必须进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并分立导致的解散,也必须依法处理现有的债权债务。 2.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继续经营业务,只能在清算范围内从事活动。 3.在解散过程中,由清算组接管公司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行使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债权债务视为已到期,由清算组进行清理。 5.对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直至起诉公司。

杨怀春律师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公司解散具体的流程是:1、建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在15日内成立;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注销登记,清算组完成工作后,将股东大会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4、公告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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