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强迫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规避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但会造成什么损害呢?是否是双倍工资的损失?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要求至少恢复到未发生损害之时的状态,民事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害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而劳动法上的损害赔偿往往还大于实际损害的标准赔偿。就用人单位强迫补签劳动合同而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在于至少恢复到未强迫补签劳动合同的状态,即无劳动合同的状态。在无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用人单位因其过错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双方补签劳动合同的真正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那么公司也应该支付从2010年5月到2011年11月总计不超过11个月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即即使认定双方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用人单位也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举轻明其重”法理,补签的劳动合同即使有效,用人单位尚且须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更何况强迫补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情形。 强迫补签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发生,因其违法成本低廉,将大大促进用人单位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规避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助长违法犯罪的发生。因此,司法者应该通过裁判,积极引导公民的行为,防止违法犯罪的发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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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双倍工资一般不超过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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