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二)地名更名的;(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四)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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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 1、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需对已办理的变更登记进行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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