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二)地名更名的;(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四)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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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如下: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等等。
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需对已办理的变更登记进行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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